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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科物业
制止楼道堆放杂物的7项措施和办法
1、在入住期和入住后,应经常性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《业主规约》、《文明公约》等相关约定和乱堆杂物带来的危害性。
2、建议在小区各出入口或公共通道、楼梯间设立“请勿乱扔乱放”字样标示牌,最好是图文并茂。
3、对于业主和住户在楼梯间、通道等公共场所乱堆放的问题,特别是生活垃圾乱扔乱放等,保洁员或安全员现场发现后,应竭力劝说,或通知专人跟业主和住户沟通并处理。
4、若业主和住户放置的鞋、鞋柜、自行车等私人财物占用公共楼道、通道未及时发现,安全员(保洁员)可在显眼处张贴《温馨提示》,连续三次温馨提示,业主和住户还不能自行清理的,物业服务中心可清理其物品(有一定的法律风险,慎重),编号并存放于仓库,认领时,业主和住户需签字确认,若其再次违反,当即清理。
5、组成专门的巡查小组,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共场所(包括商业街)的乱摆放情况,组织人力对公共场所、楼道及商业街的乱摆放现象进行及时整顿清理,发现一个清理一个,特别是商业街的管理,应采取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,邀请城管办工作人员上门与各商户签订《门前三包责任书》,张贴在各商铺门前。
同时,建立商铺乱摆卖举报箱,公布举报电话。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社区和城管的联系,对一些不听劝阻,经常乱摆卖的商户,联系社区和城管进行清理,起到震慑的作用。对表现好的商铺,物业服务中心可给其颁发“**文明商户”的牌匾。
6、加强与业主和住户、商户的沟通,体现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”的管理思路。
7、加强对业主和户主、商户装修垃圾的管理,及时清理各类装修垃圾。
楼道堆积杂物可能触及的
法律法规
一、 《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”,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,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。
第六十条第三款: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六条: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
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三、最高人民法院 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: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、管理规约,或者违反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,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”:违章加建、改建,侵占、挖掘公共通道、道路、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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万科物业
制止楼道堆放杂物的7项措施和办法
1、在入住期和入住后,应经常性的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《业主规约》、《文明公约》等相关约定和乱堆杂物带来的危害性。
2、建议在小区各出入口或公共通道、楼梯间设立“请勿乱扔乱放”字样标示牌,最好是图文并茂。
3、对于业主和住户在楼梯间、通道等公共场所乱堆放的问题,特别是生活垃圾乱扔乱放等,保洁员或安全员现场发现后,应竭力劝说,或通知专人跟业主和住户沟通并处理。
4、若业主和住户放置的鞋、鞋柜、自行车等私人财物占用公共楼道、通道未及时发现,安全员(保洁员)可在显眼处张贴《温馨提示》,连续三次温馨提示,业主和住户还不能自行清理的,物业服务中心可清理其物品(有一定的法律风险,慎重),编号并存放于仓库,认领时,业主和住户需签字确认,若其再次违反,当即清理。
5、组成专门的巡查小组,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共场所(包括商业街)的乱摆放情况,组织人力对公共场所、楼道及商业街的乱摆放现象进行及时整顿清理,发现一个清理一个,特别是商业街的管理,应采取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,邀请城管办工作人员上门与各商户签订《门前三包责任书》,张贴在各商铺门前。
同时,建立商铺乱摆卖举报箱,公布举报电话。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与社区和城管的联系,对一些不听劝阻,经常乱摆卖的商户,联系社区和城管进行清理,起到震慑的作用。对表现好的商铺,物业服务中心可给其颁发“**文明商户”的牌匾。
6、加强与业主和住户、商户的沟通,体现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”的管理思路。
7、加强对业主和户主、商户装修垃圾的管理,及时清理各类装修垃圾。
楼道堆积杂物可能触及的
法律法规
一、 《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”,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,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。
第六十条第三款: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,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。
二、 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六条:业主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,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侵占通道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
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三、最高人民法院 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五条: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、管理规约,或者违反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,实施下列行为的,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“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”:违章加建、改建,侵占、挖掘公共通道、道路、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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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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