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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5日,兴庆区银古派出所所接辖区居民报警称:其被人强奸。接警后,民警迅速对案件展开调查。经查,当晚21时,年仅14岁的小丽(化名)因手头经济拮据,便通过手机微信“搜索附近的人”添加 “疼你一夜”为好友,双方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。
【万象】14岁妙龄少女因手头拮据竟微信添加附近人实施卖淫活动
随即,二人来到兴庆区一宾馆内发生性行为后,小丽提出离开,被男子拒绝,小丽便向公安机关报警,称自己被人强奸。随后,民警将涉嫌嫖娼的违法嫌疑人马某某传唤至派出所,经询问,马某某对其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。
目前,违法行为人小丽(化名)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,因其未成年拘留不执行,违法行为人马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二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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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链接:卖淫、嫖娼的定义,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;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,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
对卖淫嫖娼行为人的处理:《治安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 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《治安处罚法》第六十七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来源:平安银川v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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